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核心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