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一)未通过品种审定的;(二)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三)已经撤销审定或者撤销引种备案的。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