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一)未通过品种审定的;

(二)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

(三)已经撤销审定或者撤销引种备案的。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