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二十六条有效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广告、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选育者或者品种权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通过认定的品种可以以认定品种的名义推广和销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