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许可和备案手续。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