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灌区所在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属地灌区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的保护工作。市和区(市)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园林、农业、文化、旅游、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灌区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