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灌区所在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属地灌区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的保护工作。

市和区(市)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园林、农业、文化、旅游、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灌区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