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灌区内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多个领域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专项工作推进、综合执法检查、重大案件查处等属于本市管理权限范围的工作或者事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灌区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保护办法,建立健全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灌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灌区保护的奖励、补偿和考核评估机制,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