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投诉与奖励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的;(二)在市容环卫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三)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四)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卫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