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在市容环卫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

(四)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卫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