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