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对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