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