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