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