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