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从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区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