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具有地域特色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