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一)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三)具有地域特色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