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Chapter 3 代表性项目名录Article 18In force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从调查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建议。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区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