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核心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

在核心区、缓冲区建设防洪抗旱等非生产经营设施的,应当事先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确保正常情况下不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