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第二节 核心区和缓冲区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在核心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核心区、缓冲区建设防洪抗旱等非生产经营设施的,应当事先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确保正常情况下不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