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第二节 核心区和缓冲区第二十八条有效缓冲区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观测活动。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在保护区管理机构所在地以及活动区域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活动计划开展活动,避免对保护区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及时清除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