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缓冲区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在保护区管理机构所在地以及活动区域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活动计划开展活动,避免对保护区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及时清除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