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第二节 核心区和缓冲区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从事与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征得书面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