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经依法批准在航道、行洪区、河湖调蓄区从事的清淤、疏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区域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