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或者街道主要负责人:
(一)导致保护区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引发环境纠纷或者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的;
(四)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
(五)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