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区划,设置区界标志,并根据管护工作的需要,设立护栏、护网、标识牌、保护标志等管护设施。界标和管护设施设置情况应当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以及其他管护设施。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