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从事砍伐、放牧、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活动的;
(二)向保护区水体和洲滩违法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的;
(三)经营水上餐饮以及在湿地洲滩越野、野营、野炊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
(四)以损害受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或者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方式进行植物采集的;
(五)以毒杀、电击、枪杀、捕鸟粘网、滚钩、迷魂阵等方式非法狩猎或者捕捞野生动物的;
(六)候鸟越冬、越夏期,在候鸟主要栖息地捕鱼,捡拾鸟蛋、雏鸟,捣毁鸟巢,以鸣笛、轰赶方式惊吓鸟类等危及鸟类生存、繁衍的;
(七)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以及受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八)采集、出售、收购、运输、利用国家或者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九)其他不符合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利用与建设行为。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