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将规划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再根据审议意见研究修改后依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省、市有关国土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洞庭湖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等相互衔接。
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是保护区的综合性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涉及保护区的专项规划都不得与其相冲突。
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实验区生态旅游等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