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是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