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东洞庭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协调解决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