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生态旅游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保护区自然资源调查和生态监测,并建立档案,对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依法进行保护;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利用等相关科学研究和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国际、国内相关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建立保护区信息管理系统;
(六)监督管理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七)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生态修复;
(八)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
(九)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范围内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