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领导协调机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保护区领导协调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保护区领导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统筹推进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有关工作;

(二)研究、协调保护区内各类相关规划的编制、修改及其实施;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和法律法规的落实;

(四)指导、督促保护区工作考核与评估;

(五)研究保护区其他重大事项。

保护区领导协调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