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机制,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工作,发挥其在示范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