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贯彻宗教工作方针,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支持宗教界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示范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