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贯彻宗教工作方针,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支持宗教界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示范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