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各类开放型园区建设,推动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发挥区位和人文资源优势,发展边境贸易,加强电子口岸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加快兴边富民和沿边开发开放,增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能力。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边境沿线建制村农村居民补助机制,做好守土固边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