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每年1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强化示范区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发挥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基层文化阵地的作用,在重要纪念日、民族节庆活动中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