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