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把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