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民族地区招录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可以单设岗位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艰苦边远民族地区可以采取合理确定开考比例、单列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等方式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公民;鼓励中央驻滇和省属国有企业聘用少数民族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