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Chapter 2 规划与建设Article 22In force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