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采用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协议,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无形资产投资退出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