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

采用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协议,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无形资产投资退出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