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上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

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协商,并于协议签订前,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的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对协议定价拟交易的事项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按照事先公开的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