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