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网点和散煤运输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劣质煤炭销售网点,查处散煤违规运输和直送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