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销售网点和散煤运输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劣质煤炭销售网点,查处散煤违规运输和直送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