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