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五)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