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

(五)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