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制度。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