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拒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