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拒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